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689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以前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96977.26美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3893.75美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算计至2018年12月12日),同时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和复利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二、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前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烟台东亚细亚冷藏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永佳经贸有限公司、被告陈爱燕、被告柳尧波对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36000000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7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亚细亚冷藏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永佳经贸有限公司、被告陈爱燕、被告柳尧波共同负担,并于2019年7月13日前偿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169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丽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705877734N |
登记机关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路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