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八合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02民初17696号 |
案号 |
(2020)粤1322执1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一、被告二因承建“金河湾3期”工程拖欠原告货款本金1843755元、违约金296594.3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止)、受理费12561.5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6000元、律师费150000元。现因双方调解,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63910.86元、律师费150000元,只要求两被告承担货款本金1843755元、违约金232683.5元、受理费12561.5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6000元,故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为2100000元。二、双方同意按以下时间、方式支付上述费用:1、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货款143755元、受理费12561.5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6000元、违约金232683.5元,共计400000元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2、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货款700000元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3、2020年4月25日支付货款1000000元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4、以上付款均为银行转账。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惠州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账号:500010190010004767,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惠州支行营业部。三、如两被告不履行或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何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除有权要求两被告一次性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外,还有权要求两被告支付本协议第一条中原告为达成调解而放弃的违约金63910.86元;并有权要求两被告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双方一致确认,在两被告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后,双方关于案涉项目债权债务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发票、产品质量责任等),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五、本案受理费12561.5(以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6000元由两被告承担(已在协议第一项中体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志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27829708011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博罗县罗阳镇小金管理区塘上村上坝地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