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8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3民初5943号 |
案号 |
(2019)苏1183执2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邬荣英、刘滨、王宝珍归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390166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1000万元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500万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两项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句容市长江石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剑、南京同悦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1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185元,由原告邬荣英、刘滨、句容市长江石业有限公司负担49327元,由被告李剑负担32385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李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323858元给付原告;被告同悦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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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史跃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6562887029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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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