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93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204民初2228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合肥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80512.3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合肥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616元,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合肥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鉴定费2384元。三、由驳回原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5元,减半收取3182.5元,由原告合肥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423.5元,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和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0159307047N |
登记机关 |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8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