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帆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3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2850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荣成工程款159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江苏恒帆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159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荣成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00元,由原告张荣成负担10000元,被告江苏恒帆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彦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323894758B |
登记机关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湖县建阳镇石油装备产业园发展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