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02民初7334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1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6560607.72元及截止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192534.35元,合计6753142.07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560607.72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玉宝、张淼、张淮川、张淑贞、福建龙岩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或担保人张玉宝、张淼、张淮川、张淑贞、万宝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以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为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其名下持有的福建铁宝加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37.14%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岩)登记外出质设核字( 2016 )第454 号)、福建中福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49%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岩)登记内出质设核字( 2016 )第7133 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张玉宝、张淼、张淮川、张淑贞、福建龙岩万宝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93758048R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