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02民初7405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1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1850万元、截至2019年9月3日的利息762277.1元,并支付以18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就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新旗排路198号员工宿舍1-5层及屋顶楼梯间(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201502491号)、龙岩市新罗区东城新旗排路198号办公楼-1层、1-6层及屋顶楼梯间(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201502492号)、龙岩市新罗区东城新旗排路198号生产车间1层(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201502493号)、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东新村东宝山a地块(土地证号:龙国用2014第015973号)、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东新村东宝山b地块)(土地证号:龙国用2014第01597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张玉宝、张淼、张淮川、张淑贞对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玉宝、张淼、张淮川、张淑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93758048R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