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9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12民初908号 |
案号 |
(2020)鲁0812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欠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4000元、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233503.19元及2019年5月20日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2019年6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20万元;从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每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7万元;剩余借款本息(以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最终结算清单为准)于2021年8月20日前一次付清;二、如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一并申请执行;三、张海洋、颜红霞、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穆爱国、张保爱、济宁市金磊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郭兰平、勾凤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张海洋、颜红霞、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穆爱国、张保爱、济宁市金磊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郭兰平、勾凤磊对上述调解协议承担清偿责任后,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并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28元,由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张海洋、颜红霞、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穆爱国、张保爱、济宁市金磊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郭兰平、勾凤磊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穆爱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2724967372R |
登记机关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红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