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万合春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8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621民初607号 |
案号 |
(2020)川1621执恢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新疆万合春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柏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1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二、由被告新疆万合春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柏桥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工程款、工人工资及损失115.15万元、并以922834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16年1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012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柏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098176820D |
登记机关 |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260号“北京城”花园小区2栋2层1单元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