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1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702民初3729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毛红借款人民币48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钱毛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4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童晓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050181815Q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2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