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6民初1394号 |
案号 |
(2019)冀0526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巨鹿县硕烨汽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考强的冀eb9127重型货车;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考强的停运损失412907元元;三、驳回原告张考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9元,减半收取计3739.5元,由被告李军、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芬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255766447XE |
登记机关 |
市场监督管理局邢东新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邢东新区中兴大街任住村东牌坊东行30米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