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庄惠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1民初1708号 |
案号 |
(2017)闽0521执1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惠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建明借款150000元,并按月利率0.5%计付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福建泉州宏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庄惠思的上述债务中的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惠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庄惠思负担(被告福建泉州宏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5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时间 |
2017-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