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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9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民终3503号
案号
(2019)宁0104执49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宋卫华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紫阳小区百合园7号楼2单元301室、郎志娟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荣华园8号楼3单元401室、滕永刚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沙渠路149号6号楼9号营业房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46万元、60万元、4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银川宝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优先受偿;宋卫华、郎志娟、滕永刚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银川宝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正泽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市聚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鼎维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银川宝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银川宝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闫保平、李伟、王勇、王媛媛、孙秀峰、王伟、许多福、丁力宏对被告银川宝昌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161069.98元、罚息227952.50元、复利87314.44元(截止2017年12月20日)及2017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复利(利率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执行)、编号为小企业中心2015-019《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利息334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银川宝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被告银川宝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476336.92元及2017年1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利息619904.17元及2017年1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时间
2020-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1100799914478A
登记机关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注册地址
银川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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