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贤好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终23131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5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1603455】。一、被告江西省贤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宜成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485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948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艺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周贤孝对被告江西省贤好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宜成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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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新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8079037665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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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工业园区芦田轻工产业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