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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0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23民初1006号
案号
(2020)皖1823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四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程河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5368.25元;被告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汇入泾县人民法院账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00343161890010001)。二、驳回原告程河洲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河洲负担2808元,被告高四连、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尊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07307273676
登记机关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徐州市朝阳贵邦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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