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23民初1006号 |
案号 |
(2020)皖1823执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四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程河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5368.25元;被告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汇入泾县人民法院账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00343161890010001)。二、驳回原告程河洲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河洲负担2808元,被告高四连、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尊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307273676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朝阳贵邦67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