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三星染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21民初303号 |
案号 |
(2019)豫0721执1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河南新乡祥云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利息171046.65元。二、新乡三星染化有限公司、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茹祥云、茹祥昆、王国贞、茹祥臣、杜学俊、路世广、靳世霞、钱守银、刘现芬、张灿松、任玉新、杜习明、张存庄、王来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三星染化有限公司、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茹祥云、茹祥昆、王国贞、茹祥臣、杜学俊、路世广、靳世霞、钱守银、刘现芬、张灿松、任玉新、杜习明、张存庄、王来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新乡祥云油脂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1元,由被告河南新乡祥云油脂有限公司、新乡三星染化有限公司、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茹祥云、茹祥昆、王国贞、茹祥臣、杜学俊、路世广、靳世霞、钱守银、刘现芬、张灿松、任玉新、杜习明、张存庄、王来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灿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乡县翟坡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