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海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3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1768号 |
案号 |
(2022)晋1022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段海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盖国有支付购车款36000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段海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