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伟锋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92民初1932号 |
案号 |
(2020)赣0192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志和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伟锋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曾伟支付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此款分三笔支付,第一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0万元;第二笔于2020年2月5日之前支付20万元;第三笔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支付30万元;二、被告江西志和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伟锋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曾伟于归还每一笔借款本金的同时向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付清已产生的借款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中尚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若被告江西志和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伟锋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曾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向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则三被告除需立即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外,还需另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三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四、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若被告江西志和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伟锋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曾伟按上述第一、二项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则由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若三被告未按上述第一、二项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则三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五、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原、被告各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80588011421 |
登记机关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799号七号公寓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