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春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2********2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6民初6559号 |
案号 |
(2021)苏0116执27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艳波、周春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玲妹借款本金498571.64元,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83429.22元;以498571.6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二、驳回原告孙玲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764元,由原告孙玲妹负担2651元,被告贾艳波、周春女负担14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