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322********8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2民初9752号 |
案号 |
(2022)苏0312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万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费308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1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万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