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立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3409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肖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建勋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6,390.78元,合计186,390.78元,后段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84元,由被告肖立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