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7民初520号 |
案号 |
(2020)冀0637执恢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时文彬偿还原告王文点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保定市北市区博仁大药房、河北悦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惠梅、李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文点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时文彬、保定市北市区博仁大药房、河北悦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惠梅、李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时文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67954853702 |
登记机关 |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长城北大街百楼乡西百楼村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