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3民初1092号 |
案号 |
(2019)赣0423执1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市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九江市森联钢材有限公司租金4124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24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9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九江市森联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9元减半收取4560元,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35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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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洪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665761007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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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门市海门街道通江园19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