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莉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4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民终932号 |
案号 |
(2022)皖0803执恢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3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二、朱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汪明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均按月息1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朱莉春、钱尼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汪明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四、驳回汪明和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汪明和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2171.50元,由汪明和负担271.50元,朱莉春、钱尼益负担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汪明和负担487.50元,朱莉春、钱尼益负担812.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30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