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17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12432号 |
案号 |
(2022)津0116执3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奇正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厦门盛宣铭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0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奇正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厦门盛宣铭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22.6元、保全费4,042元,由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奇正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厦门盛宣铭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裕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138774017K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