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双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民终15083号 |
案号 |
(2022)辽0191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二、宋双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仲凯、王克红补偿款4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