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阳楠盛小微园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326民初1487号 |
案号 |
(2021)浙0326执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平阳楠盛小微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675742.2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785101.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以7890640.4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56天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对平阳楠盛小微园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钱仓东江工业区b02地块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工程款14675742.25元为限);三、平阳楠盛小微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778166.66元;四、平阳楠盛小微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五、驳回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平阳楠盛小微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南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6MA28563B0U |
登记机关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阳县鳌江镇钱仓东江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