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新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724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724执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履行(2018)鲁1724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即由被执行人孟庆恒、陈文静共同偿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贷款195624.27元和利息31389.34元及自2018年7月30日起以后的利息(以195624.2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43%计算);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有权就被执行人孟庆恒抵押的鲁rn763h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赵得平、丛培增、菏泽新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对第二项中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债务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9元,减半收取2579.5元,由被执行人孟庆恒、陈文静、赵得平、丛培增、菏泽新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巨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069805785X3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菏泽市黄河东路699号交通汽车大市场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