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1********4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502民初1761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5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省聊城市之恒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聊城市融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543720元);二、山东省聊城市之恒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聊城市融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500元;三、梁淑莹、王连芳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山东省聊城市之恒物资有限公司、梁淑莹、王连芳负担298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