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郁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81********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27789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7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戴郁华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偿还欠款本金221964.78元、分期手续费、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的分期手续费为67.63元、利息为234.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249.85元;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以欠款本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按月计算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分期手续费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每期567.63元的标准计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以总期数60期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9元,由被告戴郁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