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群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11********5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621民初260号 |
案号 |
(2022)黑0621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群伟给付原告刘希龙转让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朱群伟支付原告刘希龙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6.5元计算,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希龙的其它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