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康汽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159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3民初7402号 |
案号 |
(2022)赣0983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康汽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六星支付代偿款218508.36元;二、驳回原告陈六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2399元,由原告陈六星承担151元,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康汽运有限公司承担22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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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3769796159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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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老计生办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