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严叶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7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5382号 |
案号 |
(2022)苏0506执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严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春然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57元,被告严叶青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的费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法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