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怡和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5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025民初413号 |
案号 |
(2021)豫1025执恢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6818.3元,被告郑州怡和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原告负担220元,被告负担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40952544087 |
登记机关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郑市新建路汽车站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