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0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1民初8467号 |
案号 |
(2020)豫0181执恢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炭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海波电机维修款815,980.5元,并支付该维修款从2018年11月2日起至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炭煤矿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炭煤矿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孙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计5,980元,由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炭煤矿、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红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170472852K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大峪沟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