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4787号 |
案号 |
(2019)苏1183执3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0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168915.65元,合计9168915.65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7月1日,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2018年2月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78000元;三、若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黄梅莲塘工业集中区9号的02幢第一层(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613838号)、02幢第二层(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613839号)、03幢1-2层(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613840号)、04幢(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613841号)、05幢(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613842号)厂房以及位于句容市黄梅莲塘工业集中区9号的5107.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句土国用2009第01748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3082元,由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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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369545645X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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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