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新县大自然龙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8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30民初1030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永新县大自然龙泉饮用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返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21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永新县大自然龙泉饮用水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305638037984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龙源口镇大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