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瑞民二初字第756号 |
案号 |
(2020)赣0781执1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立胜借款5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46%支付利息;二、被告杨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建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豪追偿;四、驳回原告刘立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丁豪、杨建华共同承担。该款项原告刘立胜已预交,被告丁豪、杨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刘立胜。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