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维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1民初2888号 |
案号 |
(2022)黑0111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国龙给付原告刘忠山赔偿金38万元,此款定于2021年2月1日前给付1.5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4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8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25年12月30日前给付9.5万元;二、被告江维洪对上述债务38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蔡国龙未能按第一项调解意见的约定履行,即未按约定日期给付原告刘忠山任何一期赔偿金,即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额本金,被告蔡国龙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1.5倍,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付利息”。四、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蔡国龙、江维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