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1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2474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条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授信业务总合同》;二、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三、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7 00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第三项对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编号:沈房他证法库字第t15008605]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编号:法库他项(2016)第011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黄志刚、郭丽芬就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 420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7931624125 |
登记机关 |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法库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