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5********1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02民初2709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恢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咸宁天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75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75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15元,减半收取1858元,由被告淮河林业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17662451671 |
登记机关 |
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信阳市罗山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