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国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1民初2321号 |
案号 |
(2022)赣0981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国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各类赔偿款112,391.39元给原告曾根喜。二、驳回原告曾根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原告曾根喜负担644元,被告彭国亮负担2,4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