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33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328民初2301号 |
案号 |
(2022)黔2328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第三人提启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柱宝预付货款247,853.80元及利息(利息以247,85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4.654%计算至款项给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李柱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2,796元,由被告安龙县广13隆煤矿有限公司、第三人提启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万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775307331U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戈塘镇 同地址企业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