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靖鸿精密钣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70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3267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靖鸿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清新食品有限公司30万元,被告潘典球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江苏清新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95元,合计7895元,由被告江苏靖鸿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潘典球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2MA1WTT70XP |
登记机关 |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靖江市生祠镇红光地藏村张家埭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