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纪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1********3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沂商初字第3050号 |
案号 |
(2022)鲁1323执恢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继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2311.2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2年05月28日起至2013年08月29日止按本金90000元计算利息,自2013年08月30日起至2014年04月14日止按本金43000元计算利息,自2014年04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本金42311.21元计算利息)二、被告刘纪红、刘瑞宝、马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继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被告马继勤、刘纪红、刘瑞宝、马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