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建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5********3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民终804号 |
案号 |
(2021)冀0109执1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二、郝建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书信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三、驳回被上诉人朱书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郝建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均由上诉人郝建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