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国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7********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6民初1045号 |
案号 |
(2022)赣1026执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贤发支付工资款64,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464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贤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8元,减半收取计834.4元,由被告邹国亮负担741.9元,由原告邓贤发负担9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