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3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82民初3413号 |
案号 |
(2021)皖1882执3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健支付原告曾祥维本息合计65万元(其中本金435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8月12日),此款定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余款自2022年起每季度末前支付原告7万元,直至付清。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协议按时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所有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就剩余欠款从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二、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5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胡健承担(由被告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