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金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12********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91民初2613号 |
案号 |
(2022)赣0791执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市黄氏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宋小玲退还购物款8000元(20瓶药酒购物款),原告宋小玲应将药酒退还被告长春市黄氏鹿业有限公司,不能退还的,按400元/瓶从退货款中扣除;二、被告长春市黄氏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宋小玲赔偿款96000元;三、被告黄金宝对被告长春市黄氏鹿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宋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长春市黄氏鹿业有限公司、黄金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