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BM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8民初24号 |
案号 |
(2020)皖0208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芜湖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流运费160600元、保证金300000元,合计460600元,此款定于2020年1月23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同年5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7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8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9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2月28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3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5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20600元定于同年7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约履行到期债务,原告芜湖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则可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并要求被告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另行承担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原告芜湖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1元,由原告芜湖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71元,被告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此款定于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给原告芜湖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绍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8MA2MWPBM38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以东孙滩路以北 |






